| 【案例提示】
股东的合法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股东权利的行使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
【案例简介】
王某是A公司小股东,2011年3月20日其向A公司书面提出:其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有弄虚作假的嫌疑,遂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公司于2011年4月1日书面回复王某:要求查阅、复印公司有关会计账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接受查阅。
王某问:我有权查账吗?
【法院审判】
1、根据上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公司的会计帐簿,作为股东的王某仅有权要求查阅,而无权要求复制;
2、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3、鉴于王某已书面向公司提出请求,也说明了目的,公司也未能提出充分证据和合理根据认为其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因此,公司无权拒绝提供查阅。
人民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请。
【法律评析】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提示】
股东的合法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股东权利的行使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
首先,主观上是要出于正当的目的,即与维护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利益具有直接的目的。
其次,股东知情权的提起需经过一定的前置程序,即有证据证明公司拒绝向其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账薄供其查阅,否则任何股东不得提起知情权的诉讼。 |